《遗赠扶养协议》如果人到老年没有给你送终的人,可以通过寻找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遗产交给那个人来换取临终前的赡养和去世后的丧葬事宜,下面为大家带来遗赠扶养协议范本。
第三条 遗赠财产的管理及保管
(一)甲方应妥善保管遗赠财产,不得单方处置遗赠财产。对于遗赠的财产损坏或者被甲方单方处置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收回的,乙方有权变更或终止协议。
(二)甲方自身拟发生单笔【】元(大写:【】元)以上费用支出的,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同意。
第四条 遗赠财产的保管、管理和维护责任
乙方在甲方生前不得擅自转移、处置甲方遗赠财产,经甲方同意的除外;乙方应在甲方去世之后及时办理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不需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乙方占有即视为已取得遗赠财产。
第五条 丧葬事务办理及费用承担
甲方过世后的丧葬事务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按照甲方遗愿,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诉良俗的原则下办理丧葬事务。办理丧葬事务的费用首先由甲方遗赠财产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二)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扶养义务的,甲方有权从遗赠财产中进行部分扣减,或解除本协议;
(三)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七条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在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扶养人。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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